Article 19
In force建设单位未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符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标准的,及时出具认可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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