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小游园、街区广场绿地)、行道树、专用绿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绿地)、居民住宅区内绿地、生产绿地(苗圃、花圃)、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护栏、围墙、园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