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刻划钉钉,摇晃、攀折树木,剥刮树皮,穿越绿带,损毁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或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处以污染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
(三)在绿地内擅自挖坑取土,燃烧物品,放牧,捕猎,开垦种植,机动车辆辗压绿地或者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就树盖房、围圈树木或者在公共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从事商业、服务性经营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按造价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