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74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Article 7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