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