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同级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和目标责任考核;
(四)组织事故调查,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