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Section 1 一般规定Article 13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八)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九)职业病防治制度;(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十一)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十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