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清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娱乐场所等建筑物,或者建造与游览活动无关的工程设施的;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建造与步行游览安全防护无关的设施的;

(四)在特级保护区内建设建筑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