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工程的项目选址,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可能对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时,应当征求省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