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应当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 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信封、信纸上印有的单位名称;

(二) 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座签;

(三) 机场名称、车站名称、交通标志,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 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 主要街道户外广告的主体字,电子显示屏显示的文字;

(六)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布告、通告等;

(七)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八) 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社会市面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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