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07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6 articles
(1997年1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6年12月2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7年7月3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自治县公安、工商、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水库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
Chapter 2渔业资源保护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活水区为自然鱼产卵场,为确保自然鱼的繁殖,禁渔期内除允许定置网箔继续生产作业外,其他捕捞一律停止作业。
Chapter 3养殖与管理
直接或间接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
水库内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要集中处理,不准抛入水中。
Chapter 4奖励与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和渔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非机动船并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机动船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造成损失3至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吊销《养殖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领取《养殖证》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未按照无公害水产养殖标准进行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养殖证》,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