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环境保护、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环境污染事件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没有依法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接到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审核、核准、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核准,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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