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66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