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限期治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需要作重大变更或者发

生紧急重大改变,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的,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露天从事经营性喷漆、喷塑、喷沙作业或者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和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物质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接收境外、省外不作为资源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焚烧、填埋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放危险废物的,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