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拟订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规划和分配无线电频率,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依法征收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
(三)负责无线电管理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以及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各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在辖区内具体实施无线电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家安全、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