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违反第(二)、(三)项之一的,由区(县)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三)违反第(四)项的,分别由区(县)公安、工商、城管部门予以处罚,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的,由区(县)文化部门依法制止,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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