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四)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九)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除第五项、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