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