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 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燃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 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等基本知识的宣传;

(四) 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五) 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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