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必须缴纳征收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缴纳征收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因非农业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使其遭受损毁的,按照其损毁的程度缴纳耕地复垦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征收土地补偿费的2倍。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