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二)通过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的;

(三)其他以信访为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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