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处理意见:

(一)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向信访人作出解释;

(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家机关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处理意见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申请复查、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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