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网络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控告、检举,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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