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经费、宣传教育经费、事故救援演练经费、公益安全设施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协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