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对中小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合法财产;

(二)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摊派各种费用、劳务;

(三)违反法律、法规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四)违反法律、法规实施检查、年检、年度复核及审验;

(五)非法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培训,并收取费用;

(六)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