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鼓励大型企业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各种形式创办中小企业,开发上下游产品,完善产业链。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税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对承担中小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高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给予一定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