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一)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
(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未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三)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载客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
(四)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载货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
(五)在高速公路用地两侧500米范围内焚烧物品;
(六)擅自在高速公路防护栏开口和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
(七)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在隧道内以及桥梁等构造物上停车;
(八)其他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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