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对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有关商品;

(三)责令并监督消除有关标记、文字、图像;

(四)责令并监督销毁有关标识、包装、装潢、资料;

(五)责令并监督销毁有关模具、印模及其他作案工具;

(六)侵权的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处理或者监督销毁该物品;

(七)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给权利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