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纵容、包庇、支持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不得干扰、抵制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商品质量监督权的部门依据本条例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