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Repealed

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 土地使用权人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由抵押人将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 (一)未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的; (二)未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三)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五)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六)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 (八)转让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租赁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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