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Repealed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了实施规划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省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将土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
省级储备土地的供应审批事项,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储备土地为政府投资项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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