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变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在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