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和免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免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批准免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应当逐一进行表决。任命担任两项以上职务的人员时,应当对其担任的职务分别进行表决。
对免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职务的,免去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