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