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列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列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