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对某一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