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认为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需要改变或者撤销的,应当与地区行政公署交换意见。经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的,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在三十日内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未取得一致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