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并将结果反馈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