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后,方可执业。

中医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诊疗科目等,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撤销、拍卖或者合并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