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Article 5Repealed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中医工作,省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中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科技、食品药品监督、新闻出版、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或者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中医的发展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