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城镇管理规定的,由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按照城市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处罚;占压人行道、毁坏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损坏路面的,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甲乙双方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