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文化遗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司法、婚姻制度的活动。依法打击、取缔一切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