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以国家办学为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自治机关在牧业区和边远山区举办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并积极扶持牧业区的寄宿制小学。

自治州的民族小学用藏语文教学,并开设汉语文课;农业区藏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应当开设藏语文课;民族中学用藏、汉两种语文进行教学。学校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州的专业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也可以实行定向招生。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州内的专业学校招生,应当为他们提供藏汉两种文字的试卷。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