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新建住宅竣工后,应当具备环境卫生作业条件,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环境卫生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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