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广场、主次干道两侧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修建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标志。公园、风景区和集贸市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商场、影剧院、饭店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建设或者附设公共厕所,并向社会开放;原有公共厕所及其环境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扩建或者改造。建筑工地应当设置临时厕所。

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共厕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改造或者重建,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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