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优先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孤寡老人;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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