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流动人口进行以下管理与服务:
(一)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核实、登记生育节育情况;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对未按计划生育要求采取节育措施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与有关单位共同配合,就地落实节育措施或者补救措施;
(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六)与辖区内负有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个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七)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和生育等情况;
(八)对用工单位及雇主等责任人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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