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积极推行多种经济成分造林、营林,调整林业结构,发展林业产业化经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保护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占用、征用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生态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严防森林火灾。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