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50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进行电信建设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会同发展改革、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已建成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营;造成重复建设、浪费国家资源、扰乱电信市场秩序、危害电信安全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