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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